人民网福州6月20日电 (谢星宇)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对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燃气安全检查,鼓励发展智慧燃气……近日,《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对福建省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燃气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与燃气发展规划相衔接,同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需求,推进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和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农村地区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促进燃气发展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燃气经营服务方面,《条例》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统一改为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者要建立用户服务信息制度,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完善配送服务及现场接装等规范;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进行安全检查,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
同时,《条例》鼓励发展智慧燃气,推动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气生产和管理智能化水平。一方面,《条例》完善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建议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燃气气瓶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让老百姓用气更安心;另一方面,《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与燃气经营者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燃气安全全过程监管。
此外,《条例》还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气场所提供气液两相气瓶,不得直接用燃气槽车充装燃气气瓶。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未定期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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