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口5月23日电 (记者李学山)为深入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重拳整治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问题,强化震慑效力,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公开曝光多个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典型执法案例,并要求各市县有关单位及个人切实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2024年4月8日上午8时许,海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为海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三亚市天涯区公园88号小区停车场进行充电桩预埋电缆施工作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不当操作挖破地下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执法人员查实,海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损坏天涯区公园88号小区停车场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违反了《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经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下施工”、第三十条第三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规定,根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三亚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为原三亚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三亚市天涯区育新路和鹿城大道交汇处进行供水管道施工作业,占压地下燃气管道,同时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不当操作挖破地下中压燃气管道。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执法人员查实,三亚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压、损坏天涯区育新路和鹿城大道交汇处地下燃气管道,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三亚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海南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消防救援支队大门东侧进行定向钻施工作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不当操作挖破地下高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执法人员查实,海南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损坏天涯区凤凰路消防救援支队大门东侧地下燃气管道,违反了《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经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下施工”及第三十条第三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规定,根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于2025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南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75万元。
基本案情:2024年6月7日下午,海口某勘探基础工程公司于临高县二环路73号永兴兔肉店旁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在现场发现燃气标识且未告知燃气公司情况下进行作业,野蛮施工导致中压管道穿破引发泄漏事件。本次事故导致临美路与二环路交界处至新桥南路段4公里中压管道放散,造成22家商服以及37户居民用户停气,直接经济损失1.288万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实,海口某勘探基础工程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城市建设类)序号69,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口某勘探基础工程公司予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日11时许,柯某弟驾驶挖掘机在临高碧桂园大道转盘处进行垃圾清理作业,燃气公司巡线人员交涉过程中回复不进行下挖作业,在巡线人员告知燃气管道走向并离开后进行开挖作业,且未联系燃气公司进行现场监护,导致中压管道穿破,本次事故影响临高县碧桂园金沙滩汇泽蓝海湾4967户居民以及商业用户用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84万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实,柯某弟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城市建设类)序号66,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柯某弟予以5000元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日,符某盛在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78号店铺门前,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驾驶挖掘机修整破损道路,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天然气管道泄漏。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实,符某盛施工损坏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78号店铺门前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城市建设类“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符某盛予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