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拟从事开挖、动土等施工作业的,应提前通知燃气公司确认管线,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距管线米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
发现燃气管道被破坏后,应立即停止施工,设置警戒区,疏散人群,警戒区内严禁明火,严禁非抢险人员进入;
在安全区域致电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报120;
现场积极配合燃气公司抢修人员的抢险工作,疏导交通和行人,严禁无关人员靠近,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户外施工开挖,请及时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确认管线位置、走向,签订燃气保护协议,获得专业监护,以免损坏燃气管线,引发事故。
户内施工装修,不得包埋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迁燃气管线和设施,如需改线请拨打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