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电力管线迁改项目(不含路灯)建设,确保电力管线迁改项目的顺利实施,由《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修订情况
(一)延续文件效力的需要。原《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实施细则》(长住建发〔2019〕3号)(以下简称原《细则》)自2019年1月11日发布,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目前已过有效时间。
(二)适应职能调整的需要。原《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原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市经信委(现市工信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发布。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电力行业管理职能已由市工信局调整至市发改委。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联合发文单位需由原市经信委(现市工信局)调整为市发改委。
(三)满足管理现状的需要。结合国网长沙供电公司及电力管线迁改需求单位等在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优化电力管线迁改环境,满足电力管线迁改实际需求,有必要对原《细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南》等,制定本细则。
《细则》共7章32条。与原《细则》相比,章数未变,增加9条。其中调整9条,删除3条,合并2条,新增1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联合发文单位中“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新增第四条:“强化电力管线迁改的计划管理,建立重点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需求库,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等同步编制电力管线迁改年度计划,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四)原《细则》“第四条110千伏及以上电力杆线迁改项目在项目开工前,需由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需求单位(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环评工作。”调整为:“第五条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在项目开工前,需由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需求单位(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五)新增“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文件相关规定,在可研方案阶段同步考虑管线迁改方案,并将相关费用计入总投资估算范畴。”
(六)原《细则》第五条和第七条合并调整为:“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项目范围内所有管线的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含概算),其中电力管线迁改应分别有土建和电气两个部分的设计内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及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做好相关审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在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实施阶段加强管理和成本控制。”
(七)原《细则》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增加:“(七)负责确认现场工程量,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八)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单价以及现场完成工程量,负责确认工程总价是否超财政评审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审定的预算金额±5%,并向长沙供电公司反馈意见”。
(八)原《细则》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其中内容(四)(六)(八)(九)修改为:“(四)按照国家及省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供应商;(六)按财政评审中心《进窗资料清单》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电气部分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除外),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评审中心报审;(八)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应发票;(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电力管线覆土前测量资料(含土建和电气),并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管线综合管理资料验收单》等工作”。新增“(九)提交拆除电力设备及管线的移交清单”。
(九)原《细则》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增加:“(四)负责在长沙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上完成施工登记;(八)负责确认现场工程量,办理相关签证手续;(九)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单价以及现场完成工程量,负责确认工程总价是否超财政评审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审定的预算金额±5%,并向长沙供电公司反馈意见”。
(十)原《细则》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其中内容(四)(六)(八)(九)修改为:“(四)按照国家及省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供应商;(六)按财政评审中心《进窗资料清单》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电气部分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除外),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评审中心报审;(八)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应发票;(九)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电气部分工程测量资料,并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管线综合管理资料验收单》等工作。”
(十二)原《细则》第十八条中内容(一)(二)修改为:“(一)如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总价在财政评审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审定的预算金额±5%及以内,则以财政评审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审定的预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到100%;(二)如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总价超过财政评审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审定的预算金额±5%,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财政评审中心《进窗资料清单》要求,组织项目结算资料报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以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十三)原《细则》第十九条中“收据和承诺函、税务专用发票”分别修改为:“收据、税务发票”。
(十四)原《细则》第六章标题“费用计取标准”修改为“预结算评审及费用计取标准”,此章原内容(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全部删除重新修改,分别为新增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
(十五)新增“第三十条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权属的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六)文件有效期由原《细则》的三年修改为五年。其他未作调整条款按送审稿条款顺序相应调整。